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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煙臺慈總會為肇事官員遮羞理由何在

  原標題:為肇事官員遮羞理由何在

  去年10月,煙臺市慈善總會原辦公室主任王洪濤駕駛公車撞死人後逃逸,這一案件近日引發輿論關註。按理說,汽車時代並不罕見的交通肇事案,隻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就行瞭。不過,直至今天,該案肇事者還沒有被起訴,而所賠的80萬元更是被指可能是善款。(中國之聲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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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案件,帶有轉型期中國"權力本位"的特色。依照現代政府理念,慈善總會之類的協會,當屬於非政府組織,在這樣的政府架構下,王洪濤之類的慈善會職員也就不是官員瞭,其單位用車就不是所謂公車瞭,善款尤須依法支出。在正常狀況下,王洪濤的駕駛安全問題隻能由他個人負責。

  像我國許多地方一樣,煙臺市慈善總會名為慈善協會性的機構,實為該市民政局一個準二級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同樣享有財政供給、行政級別之類的體制內待遇。因此,慈善總會的募捐行為、資金使用就帶有服從行政命令、圍繞權力指揮棒運轉的必然傾向。慈善總會既然儼然是一個二級局,則相關工作人員也就成瞭有級別的行政官員,於是與所有政府性行政事業單位一樣,"公傢人"、公車、公款的管理難度必然凸顯。

  不知道煙臺市慈善總會原辦公室主任王洪濤駕駛公車是不是公車私用,但絕對是公車私駕。而他撞死人逃逸後,接下來暴露的就是一場權力裸奔:王本人無需負什麼刑事責任,其所在單位似乎也早已將他好心"雪藏"起來,雖然煙臺市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公示名單顯示,王還在煙臺市慈善總會辦公室的名單裡,但誰也不知道(或者不願意向媒體透露)他到底在哪兒上班,想必由納稅人支付的工資待遇什麼的都照拿不誤。

  而相關民事賠償等一攤子善後事宜,則全由單位出面包辦。就連賠償協議也是以單位名義簽署的,至少從協議表面看,誰都無法證明這個錢是肇事者自己出的,而且有跡象表明,這筆資金的來源極有可能是慈善總會的善款收入。

  這不一切都亂套瞭麼?是的,權力沒有規矩和制約,局面就可能這麼亂,權力就會盡情裸奔。最後,受納稅人供養、原本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相關機構,卻要將一段時間內的主要精力用於捂蓋子,為肇事官員遮醜掩惡。

  當前,煙臺市慈善總會似乎一切都錯位瞭,其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讓這類協會去行政化,回歸到非政府組織。制約權力是不能等不能靠的,眼下的底線仍然是清晰的。比如,我們某些幹部能否講點規矩,自覺遵守法紀?單位的公款、慈善的善款,能否不被人大手大腳地挪作個人的非正當用途?



新聞來源http://yt.house.sina.com.cn/news/2013-08-21/09362377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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